2020 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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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和我省年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安排,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了 本方案。对方案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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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事权划分。当前我省正处在监测垂管改革的档口,全省监测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为了保障方案中各项监测任务 的正常有序开展,方案中对各项监测任务的事权划分及实施主体 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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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工作方式。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对属于自身事权的 监测任务可以委托省厅驻市(州)站承担。同时,驻地方各监测 中心要完成好省厅下达的省级监测任务,指导、支持市(州)相 关监测工作,并承担好受委托监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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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省控网点水环境质量监测。对于水质常年稳定在 I-II 类的断面(点位),监测频次上由原来的每月监测 1 次调整为每 两个月监测一次,如遇枯水期水量明显下降等特殊情况,可适时 增加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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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水功能区监测。在监测指标上,除了国家监测方案要求 2 项指标,还需增测总磷、化学需氧量两项指标。在监测范围 上,对于现有监测点位与水功能区监测点位重合或确能替代反映的,由各驻市监测中心报省站备案后,可不再重复开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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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鉴于生态环境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测方案,已征求地方意见,尚未正式印发,在国家有关文件正式印发前,各地按照方案中有关要求执行。后续国家如有新的要求,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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